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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6: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华诚 通讯员石溪 秀凤)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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