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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擅自卖房 母子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6: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孩子未成年时父母处分孩子的财产本来没有什么不妥,这也是常事,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就可能构成侵权。常州的季明因母亲在自己未成年时卖了所有权是自己的房子,他将母亲项铃和买房人黎明告上法庭。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项铃和黎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查明,季明的父亲在2001年和季明的母亲项铃离婚。不久,季明的父亲死亡,在常州某新村的房子就归季明(当年15周岁)所有,并于2002年办理了产权证。2002年11月18日他的母亲和黎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作价112000元卖于黎明;由于季明未满18周岁,由黎明支付20000元后即入住房屋,余款待原告成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一并支付。季明在成年后对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异议,诉至钟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黎明搬出房屋返还产权证。

  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项铃作为原告季明的监护人擅自处理季明的财产,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黎明明知所买的房屋系季明所有,且知道季明未满18岁仍签订买卖契约,故原告季明的诉请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季明的母亲项铃和买房人黎明所签订的关于某新村3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从上述房屋搬出并返还房屋产权证。项铃返还黎明的购房款20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报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钟法 赵海轩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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