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宜实行“聘任制”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8:55 东方早报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今年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将对所招的应届毕业生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期满,能否继续在法院工作将存在变数。 法官服务的任期和待遇是司法独立的孪生支柱,因此法官的身份一经确立,就不能随意被剥夺,法官犯罪或违反法官操守,应当通过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免职或由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处理,而不是予以解聘。《法官法》第八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法官是社会中的精英,只能是人群中的少数,必然要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因此实施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是防止滥竽充数现象发生的前提。在完善法官遴选机制和强化法官职业意识之后,一套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保障机制同样十分必要,它是法官权威性和独立审判的根本。因此目前首先要完善的是法官遴选机制,而不是实行法官“聘任制”。深圳法制报社李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