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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为了方便政府还是方便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18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唐昊专栏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行政法规,规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需要查验身份证,还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据称这是为了避免一些“准父母”在确定胎儿是女性后人为终止妊娠,从而加剧我国目前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趋势。不过,这项“人工流产需经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出台不足一月,终因争议过大及与国家法规相抵触,而于日前在哈尔滨市被废止。但在其他城市,如贵阳等地,此项规定仍在执行。

  正如社会各界所指出的,类似的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三部委制定的政府规章有着明显的冲突;同时也公然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还有可能引起“制度寻租”式的腐败机会。但它还是被制定出来了,而且一度被如此之多的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用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说明这绝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实际上,用简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些政府机关工作的一贯思路。

  类似的例子俯拾皆是:为解决城市的市容市貌,几乎各地政府都开始雷厉风行地清理路边摆摊,至于由此造成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饭碗被砸则与他们无关。为了减少交通拥堵问题,上海规定了私家车上牌许可制度,却使得用行政许可的权力进行“权力寻租”成为可能。为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许多地方简单粗暴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事实上引起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笔者在农村做调研时就了解到,计划生育工作的简单粗暴是农民意见最大的问题之一。而当前争议颇大的“人工流产需经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之所以会出台,也恰恰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缺乏配套措施而引发了未能预料到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问题,现在又要用另外一个简单的行政规定去解决它。事实上这样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只会使需要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行政许可与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之间恶性循环的结果是政府不堪重负、最终什么也解决不了。

  人民同意设立政府的初衷是希望政府能够切实地为社会服务,而绝不是“方便了政府、麻烦了社会”。目前世界各国进行的行政改革的主流方向也正是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以求减少制度性的阻碍,使社会的运行更加顺畅。就这种转变的外部条件来说,最需要的就是社会舆论的监督、公民的政治参与、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善。而目前的政府体制恰恰是在这些方面都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如公民通过立法机关直接对政府规章进行审议的工作还没有列入人大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也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审判,而不能取消那些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行政法规。这些漏洞使得一些明显违宪和社会反响强烈的地方行政法规可以轻易出台,并且地方政府无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结果当然是会造成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到处泛滥的情形。

  若要从根本上减少那些虽然在短时期内可能方便了政府管理、却给社会带来了麻烦、从而也在长远上给政府带来了麻烦的地方行政规章,就应推动社会公众、媒体、立法机关对地方行政立法的参与和监督,加强对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事先许可,而不是等到出了问题、法规执行不下去的时候再来废止。这不但对相关社会人群的利益,而且对政府的威望、政府的行政能力都是不小的损害。毕竟,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

  本期专栏作者

  唐昊:供职于华南师范大学褚静涛:中国社科院台湾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小七:上海媒体从业人员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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