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业泄密 一中院“模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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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29 东方早报 |
为了避免走上法庭的当事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在诉讼中遭到泄密,日前,市一中院推出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试行“二次泄密预防机制”。除了采取庭前签署保密承诺外,预防机制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尽量将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模糊化”。 日前,在审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市一中院发现,由于原告不可避免地要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说明其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及其价值所在,其所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在诉讼中存在二次泄密的可能。 为有效避免泄密情况发生,市一中院除了庭前充分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证据交换前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外,市一中院还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对其在相关案件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承诺无条件地予以保密,直至该信息被公开。 此外,在审理中,市一中院还注意到,若在案件判决书或附件中对原告的商业秘密内容进行具体描述罗列,极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随诉讼文书而公开。 根据这一情况,市一中院决定在判决书中对确认的原告商业秘密不具体表述,只进行概括性的量化表述,其具体内容在宣判时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记明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