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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藏雷管炸伤小偷被判刑 增城男子张醒伦被判刑3年、缓刑4年,还要赔偿入室小偷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2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李琼 通讯员穗法宣)13岁的张×文本想去邻居家偷点钱来花,不料却从衣柜里面找出来两个雷管,紧接着雷管在张×文手里爆炸,把他的手炸成了八级伤残。为此,张×文和检察院一起把邻居张醒伦推上被告席。一审判决中,张醒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张×文2万余元。张×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广州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

  入室盗窃引爆雷管

  去年8月5日,当时年仅13岁的增城少年张×文发现邻居张醒伦家里没有人,就想去他家里偷点值钱的东西。他悄悄地溜进了张醒伦家,东翻西找,在一个衣柜里他看到两个铜管,就想打开看看。就在张用剪刀撞击那根铜管时,随着一声巨响,那个铜管突然爆炸了!张×文握剪刀的右手顿时鲜血淋漓。

  事后,广州市公安局对现场发现的四片碎铜片及一支铜管进行鉴定发现,这是两只雷管,具有杀伤力。张醒伦也承认他在1997年10月左右将别人送给他的两枚雷管藏在家中的衣柜里。去年9月31日,张醒伦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逮捕。张×文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

  主人赔给小偷两万

  3个月后,增城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张醒伦非法储存爆炸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张醒伦的行为造成张×文重伤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文在案发时只有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的盗窃行为导致本人受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张醒伦与张×文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于是一审法院以张醒伦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张×文2万余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文对一审判决让他父母和张醒伦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不服,上诉认为张醒伦明知张×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允许张×文在家中玩耍,张醒伦实际上已默许代替张×文的监护人在其家中对张×文承担监护责任。张×文还提出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明显不合理,伤残等级过低,申请重新鉴定。

  在上诉状中,张×文要求广州中院改判张醒伦赔偿他11.2246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张×文提出的上诉意见都不能成立:因为张×文进张醒伦家偷东西时,张醒伦身在外地,张×文曾出具证言说他到张醒伦家中时,张家没有人,因此不能证明张醒伦明知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允许他在家中玩耍;而且张×文是因为盗窃导致自己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法医鉴定是根据张×文的伤情依照相关标准做出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据此,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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