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房产不属双方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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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9:33 东方早报 |
吴音女士与丈夫分居后,一年多以来一直住在同居人王均买的房内,王均却跟别人结了婚。无奈之下吴音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一半权利,但是经宝山法院判决,她的诉讼请求没获法院支持。1992年4月吴音与丈夫登记结婚。6年后她离家与比她小4岁的王均同居。2003年3月王均以零首付方式购买普桑轿车一辆,贷款人为王均,现已还清贷款,车主登记为王均。同年6月28日,王均又购买了价格为62万元的本市沪太路房屋一套,首付18.6万元,其余也由王均一人贷款,房屋权利人登记为王均一人。 可是好景不长,新房入住半年后,王均登记结婚了,新娘却是别的姑娘。而且王均于2004年12月21日将自己居住在内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其妻子。为此,吴音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房屋和汽车一半的权利,并由王均分担债务3万元的一半。 审理中,王均认为房、车均由自己一人还贷。据吴音称2003年12月2日向自己父母借款3万元用于装修该房屋。但王均表示未曾向吴音父母借款,借据上也只有吴音一人的签名。 法院认为,吴音女士作为有配偶者,却与王均同居多年,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故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间产生的财产关系不能依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来分割。吴音认为该房屋、车辆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关于借款,仅凭一份由吴音一人出具给其父母的借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借款是共同债务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吴音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8000余元的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