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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企员工的悲情马拉松(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0:05 东南快报
  3月26日,第三届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谢幕!

  次日,林先生通过本报厦门新闻热线0592-5897888反映,一年前,还在厦门一大型外资企业工作的儿子林志海参加马拉松赛时,突然倒地昏迷,造成下半身瘫痪。

  报料还称,虽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林家从此陷入了困境。

  林家在申请工伤认定未获准后,如今已向厦门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立案受理这起诉讼。

  厦门国际马拉松已成功举办三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赛事不可避免产生的问题也引起社会的重视,有人士呼吁,厦门马拉松要永不止步,对可能出现损害的社会救助和抚恤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外企员工的悲情马拉松(组图)
林志海已瘫痪卧床一年了。 事件

  一选手跑马拉松致瘫

  林志海赛道倒地

  东环望海、鼓浪听涛,厦门国际马拉松因其美丽的赛道迷人的风光,让来自海内外的选手难忘。

  然而,除了美丽的赛道风光外,也有选手因伤害而对2004厦门马拉松的记忆抹之不去,就像林志海。

  林志海是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员工。

  2004年,在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组织下,林志海参加了厦门国际马拉松赛5公里长跑比赛,在出发3公里后,突然倒地昏迷,后到赛事指定的厦门174医院接受治疗。

  据了解,2004年3月8日,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响应“2004年夏新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的倡议,采取统一报名,各工会自愿参加的形式,向开发区所管辖的单位下发《关于组织2004年夏新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的通知》,该通知下发次日,林志海报名参加了5公里赛段比赛。

  林志海的同事、该外资企业财务部工作人员、参加比赛活动的领队郑先生向记者证实,林志海是在工会的组织下参加比赛,也是自愿报名参加。

  据郑先生透露,按照活动安排,由火炬工会联合会负责马拉松比赛的有关训练和保障工作,为鼓励员工积极参赛,工会联合会还采取了相关奖励措施,其中跑5公里赛奖100元。

  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出具证明显示,林志海系由单位集体报名,参加当年马拉松赛的,参赛号码为1485。

  经多次手术治疗的林志海,花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后,虽挽回了生命,却落下半身瘫痪,丧失了独立生活的能力。

  林志海父亲说,现在仅林志海每月的医疗康复费用就在2000元以上,而全家唯一的收入就是林志海原先的公司给予的每月400多元工资,这笔收入也将在今年年底因林志海的工作合同到期而面临终止。

  奔跑中的城市

  来自央视国际的消息称:厦门国际马拉松赛虽然仅有三年历史,但是作为国际田联注册在案的赛事,它与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春秋交替、南北呼应,已经成为中国两大马拉松赛事之一。

  该消息还称,如今仅有3年历史的厦门马拉松已经成为了一项颇有影响力的马拉松赛事,它以花园马拉松、海岸马拉松为标志,正在走向世界。

  厦门国际马拉松不仅外来评价良好,在厦门本市也产生巨大影响,受到来自专家和市民的好评。

  厦门大学社会学系系主任胡荣教授认为,相对成功举办马拉松赛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赛事中出现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是白璧微瑕,瑕不掩瑜。

  胡认为,厦门国际马拉松的巨大影响,是有目共睹,它也会继续举办下去。小小问题在所难免,但相信政府也会做得越来越好,马拉松的魅力会越来越大,厦门和厦门的马拉松一起在奔跑,在成长壮大。

  困境中的家庭

  马拉松对厦门城市发展贡献是巨大的。赛事过程中致瘫的个体家庭林志海家却因此“跑”进了困境。

  林志海事件引起团中央机关报《中国青年报》的关注,该报援引厦门市一位副市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话说:“在中国,不可能样样照搬国外的做法。政府有义务通过对群众进行参赛风险性的宣传、完善保障措施等方法,尽可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出现,而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政府也有责任扶弱帮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原本青春活力的林志海,如今,他已经瘫痪卧床近1年。

  在这个家庭里,之前的林志海是不折不扣的顶梁柱。

  林志海父亲(以下简称“林父”)身患癌症,已经没办法工作,而且每隔一段时间就得去医院做化疗(一个月领700多元)。林志海的母亲以前是一家面粉厂的职工,已经退休(一个月领900多元)。一个弟弟,经济状况也不好。

  如今,年幼的女儿(刚满3周岁)、年老的公婆,整个家庭的压力都落在妻子林琼玲的身上。为了这个家庭,在厦门某酒店工作还不到5个月的妻子只能辞掉工作,这也意味着整个家庭几乎丧失了所有的经济来源。

  以前,林志海健康的时候,这个家庭还算温馨。

  如今,高昂的医疗费用、沉重的生活压力,让这个家庭陷入了崩溃的边缘。

  由于得不到满意的赔偿,加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屡次被驳回,近日,林志海的妻子林琼玲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重新认定为工伤。焦点一

  一纸协议让保险公司免责?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一份2004年夏新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保险合作协议书显示,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作为赞助商与马拉松组委会签订保险合作协议书,承诺对与会的全体运动员、新闻记者等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被保险人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按规定,赔偿金额最高为20万元。

  林父说,林志海受伤后的一周内,他们就向保险公司报案。此后家属多次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但让他们失望的是,保险公司认为林志海不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人身意外事故”,所以拒绝理赔。

  近日,记者试图找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一直未能与保险公司处理该事故的负责人取得联系。

  随后,记者找到了一份2004年8月16日该公司出具的“关于林志海人身意外伤害案保险理赔的说明”。

  该说明显示,该保险公司认为,人身意外险所承保的范围为意外伤害事故(即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而林志海所遭遇的事故在客观上难以构成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同时,该保险公司与医生及专家探讨后,称所有事故相关材料不能证实保险公司对该事故负有保险赔偿责任,因此无法按意外保险赔款。

  家属签下“免责”协议

  2004年厦门马拉松赛指定医院厦门174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显示,林志海为海绵状血管瘤伴出血。

  但根据医学界对海绵状血管瘤或血管畸形的定义,这种病隐匿性很强,绝大多数患者都是死亡后经尸检才能发现。如果不参加高强度运动,很多海绵状血管瘤或血管畸形患者甚至终身都不会发病,也不会知道自己患有这种先天性疾病。

  厦门第一医院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医生告诉林志海家属,参加长跑比赛是导致林志海脑出血的直接诱因。

  林志海家属还称,林志海参赛前身体状况非常好,有医院体检和公司上班的出勤率为佐证;家属认为,林志海是参加5公里比赛的运动员,是因为剧烈运动引起脑溢血倒地受伤,是意外事故导致偏瘫,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

  但是,就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两个月后,家属与保险公司、马拉松赛组委会签订了免责协议书。该协议书上明确写明,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组委会筹集2万元、保险公司提供5万元以帮助家属缓解实际困难,同时,家属不再对该事故向以上两方提出任何主张。

  “无忧”跑马拉松 还需做什么

  家属签下免责协议

  据林父介绍,由于当时家庭正急着用钱治病,不得不签订该协议。而记者了解到,签订该协议后,家属仍在不断请求保险理赔。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美炎认为,马拉松组委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林志海及其家属签订的负责协议书是无效的。

  龚美炎律师说,在《2004夏新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保险合同协议书》中,马拉松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和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为:65岁以上人员及参赛前已患有各类心脏疾病、高血压的人员在比赛中服用违禁药品的运动人员。而林志海的事件不属于这些类型,因此,保险公司应对林志海承担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一外企员工的悲情马拉松(组图)
瘫痪前的林志海意气风发。 焦点二

  申请工伤认定屡受创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据家属介绍,除了拿到7万元的补助款,林志海的工作单位还让员工自愿捐款3万多元,帮助林志海治病,可几次大的手术,外加医疗康复,全家至今已花费十几万元。

  去年11月29日,该大型外资企业人力资源部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到林志海手里。通知书上写着,由于林志海在依法享有的医疗期结束后,未能恢复到能复岗的状态,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提前一年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据林父介绍,由于家属一直在努力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希望公司暂时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同意暂缓解聘他儿子。

  针对该通知,记者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联系。对方告诉记者,按劳动合同约定,2005年12月,林志海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已经和家属进行协商,做出这个决定,是按正常程序办事。但当记者问到合同到期,林志海是不是会遭解聘,该负责人沉默片刻后,称这不好说。

  未获工伤认定

  因为保险理赔不成,2004年11月23日,林志海的妻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家属的说法,如果林志海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林志海今后就能得到每月固定的救助金,而且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将得到解决(林志海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并不承担康复费用)。

  2004年12月13日,在调查取证后,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决定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潘贵泉为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并作了解释。

  潘贵泉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林志海的情形最为接近的就是第十五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但是也说不通。其中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林并非在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也没有在其原先的岗位上,而且林并没有死亡,只是瘫痪,因此不符合。

  第二项的内容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林志海跑马拉松致瘫显然也不符合。

  潘贵权进一步解释说,林志海以个人名义自愿报名并利用休息日参加马拉松比赛,是属于个人自愿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指派参加的活动,也不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且林的瘫痪是由于突发疾病导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以认定为工伤。

  复议又遭失败

  2004年12月29日,林志海的妻子申请行政复议,称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书与基本事实不符。

  2005年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林志海参加2004年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受伤,并非直接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亦不属于法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无奈诉至法庭

  由于林志海与该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将到期。在家庭生活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林志海的妻子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200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林志海的妻子林琼玲认为,林志海系1999年12月经正式招聘为该外资企业的车间检验工,2004年3月8日厦门火炬园开发区工会联合会为响应“2004年第二届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倡议,向开发区所管辖单位下发了《关于组织2004年国际马拉松赛的通知》。随后该外资公司张榜公告,要求职工踊跃报名参加,并给予有偿酬劳,凡参赛者,按赛程发给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金,比赛当天,公司还特意将该周星期六加班改为星期日加班。

  林琼玲认为,其丈夫是有关部门从600多名报名者中挑选200多名参赛者中的一名,作为该外资企业的员工,其丈夫在公司的具体领导下,积极响应并由公司向厦门市马拉松组委会集体报名,因此,她丈夫参赛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项由政府倡导、单位组织的集体公益活动。林琼玲还认为,林志海参赛前身体状况良好,是在比赛中因剧烈运动,导致血管破裂,昏倒在地,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据悉,厦门思明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林妻的起诉。

  针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工伤认定情况,厦门市体育局何玺副局长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曾表示,保险公司确实对林志海受伤不予理赔,另外,因为参赛前每个选手都签了个人声明,那么应该将运动员参赛视为个人行为。

  在得知何副局长是2004年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副秘书长后,记者曾多次来到厦门市体育局,试图找何副局长了解情况。因为何副局长出差在外,采访未果。采访期间,记者还多次来到设在体育局办公大楼10楼的“马拉松办公室”,发现办公室大门紧锁,随后被告知,“马拉松办公室”是个临时设定机构,相关办公人员去忙其他事情了。争议

  是否认定工伤引发争议

  单位组织参加 应予工伤认定

  参加马拉松致瘫能否获得工伤认定,引发了业内的争议。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键认为,竞技场上,意外发生确实很难预料,跑马拉松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要看对单位通知的理解,从而具体分析单位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

  张说,若是单位组织员工去参加马拉松,应该认定为工伤;而若单位在这其中纯粹仅是一种倡议或是起传输信息的作用,那么就不可认定为工伤,单位也无需对员工的受伤埋单。

  倡议、传输和组织参加马拉松如何界定?

  张说,若是单位称,要去参加马拉松可以请假等,这完全是属于个人兴趣,单位仅是支持这种行为,那么这就是一种倡议行为;有些单位也有将此信息传输给员工,让员工自己报名的,在这其中,单位就是一种传输信息的行为。

  然而就此事件,张丽键认为应按工伤来认定的。

  张说,从单位通知的内容看,单位在这其中并非仅仅是一种倡议或传输信息的行为,单位组织员工去参加马拉松这么一项活动,而且还有类似参加工作的待遇,如100元~500元不等的奖金。这是一种单位有组织地去参加马拉松的行为,可视为是单位将员工派出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

  纯属个人行为 可不予认定

  对于应认定为工伤一说,厦门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梁洪流律师并不赞同。

  梁洪流律师说,是否参加马拉松,如果用人单位在这其中并没有任何的强制性行为,也没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相挂钩,而仅仅是一个倡导者的角色,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应因员工受伤一事承担责任。

  梁律师说,利用周末的时间去跑马拉松,并非工作时间,也没有在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不是职务行为,单位也没有因此受益,这种纯属个人的行为,认定工伤比较勉强。

  梁洪流认为,去不去参加马拉松,完全是个人行为,即便是马拉松组委会确认你身体健康,也不能改变个人行为的性质。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参加马拉松赛,应在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有足够的了解,认识到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地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当然,作为组织者,如何将参加马拉松这类大运动量项目的风险尽可能充分告知参赛者,也应当有更多的作为。

  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龚美炎律师认为,对于参加此类体育比赛是否属工伤,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其明确作出规定。

  龚说,1965年,全国总工会在对于职工游泳发生伤亡如何处理的复函中称,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龚美炎律师说,这种属于国家法规性质的条款目前仍还生效,在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是可以适用。龚说,既然游泳比赛可参照此条款,马拉松比赛也是可以参照这种精神来定性的。事件反思

  大型活动救助体系还需完善

  虽不赞同工伤认定,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梁洪流律师同时认为,事件发生了,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确实是一种不幸,因意外伤害及由此可能导致的生活困难,主要还是要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善款资助等途径来获得救济。

  其实,作为美丽的滨海城市,类似国际马拉松赛事这样的大型活动,厦门每年都会举办不少,活动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损害,救助体系也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和反思。

  厦门大学社会学系系主任胡荣教授表示,马拉松赛事中出现受伤现象寥寥无几,他个人不太赞成纯粹由民间通过募捐等渠道建立救助机制。他说,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以政府和主办单位为主。主办单位事先要考虑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制定详细的预案,解决突发事件和后续问题。

  厦门大学体育教学部陈志伟副教授则表示,马拉松赛作为大型体育赛事,如果风险完全由政府或者主办方来承担,这是一笔巨大开支,往往力不从心,用买保险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比较合理,也符合采取商业化运作的规律。

  陈志伟说,国外的马拉松有比较完善的保障制度,救助形式主要是保险。所有参赛的选手都必须买保险,保险公司对于在马拉松中出现意外的选手进行赔偿救助。国内马拉松比赛没有强制买保险,一般是选手自己买,或者单位集体给参赛者购买,像厦门大学,学校会给参加比赛的学生买保险。

  陈志伟说,其实体育是一项高危险的运动,专业从事体育的人,参加比赛都会自己去买保险。国外用完善保险制度应对马拉松中意外,是一种可借鉴方式。

  而据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的相关知情工作人员透露,马拉松比赛正在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主要是在保险、比赛医护措施、参赛选手的健康体检上下功夫。鲜明立场

  愿厦门马拉松更温馨

  林志海不幸遭遇是任何一个热爱厦门马拉松的市民都不愿意看到的。

  工伤认定,保险理赔有着自己游戏规则,目前对规则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做何理解只能留待司法机关来裁定。

  但笔者想,即使在现有规则内,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不能有效救助林志海,我们也不能冷漠视之;毕竟现有材料表明,赛事是他发病不可忽视的诱因,事件至少凸显赛事突发事件善后救助体系不完善。

  2004年北京马拉松两名选手的猝死和厦门选手林志海的不幸遭遇再次证明了马拉松是高危体育运动。专家告诫,如果不是专业运动员,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话,不要轻易参加。

  但是,谁也无法否认这种大型赛事对推动全民健身的积极意义和对城市发展的巨大影响。

  对于大型赛事,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损害,关键是要提前有完善的预案应对,并在事件发生后有后续问题的妥善处理。

  我们应在完善救助体系(如设立强制保险,加大承保范围和承保额等)的同时,从人道救助的立场妥善帮助与林志海同样命运的人脱困。

  因为是厦门市民的智慧和热情托起了举世瞩目的国际马拉松赛。解决问题的方法除了冷漠的规则条文之外,还应有市民的智慧和热情。

  换个角度看,从人道的角度救助了林志海,实际上也是对市民智慧和热情的尊重和认可,也是打造温馨马拉松的需要。毕竟,公元前490年,传令兵菲迪皮得斯耗尽生命传递的是和平和胜利的福音,而不仅仅是菲迪皮得斯自己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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