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制度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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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0: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任剑涛 和谐,作为贯穿古今的社会理念,一直是人们致力探讨和解释的社会理论问题。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当代,重思和谐问题,有两个关键点必须予以重视。一是在古今两个时间向度上显现的和谐建构是不同的,二是在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两个结构状态上显现的和谐走向也是不同的。这两个关节点又体现出一个足以区分传统的和谐与现代的和谐的基本精神差异,那就是古代的、基于主观愿望的传统式和谐,与今天的、基于客观结果的现代式和谐,具有制度化建构的基本特点。 中国古代的和谐在结构上体现出非制度的特点:在和谐的动机上主要是基于道德因素的,在和谐的社会保证条件上主要是将心比心式的人际理解,在和谐的后果认证上主要是你好我好、均平式的融洽。现代和谐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特征:在和谐的动力机制上体现出的是社会因素的均衡安顿,在和谐的社会保障条件上主要强调的是正义制度的有效运行,在和谐的后果认取上主要追求的是利益差异者甚至利益冲突者之间的有效协调。正是传统和谐与现代和谐之间的差异,凸显出现代和谐对于其制度前提加以强调的特别重要性。 现代和谐的制度前提,关乎三个重要问题:其一,和谐不是某些个人或某个社会组织的主观愿望能够保证的。和谐只有在制定基于民主、平等基础上的制度的前提条件下,保证制度既能够公平地对待社会成员、又能公平地对待不同的社会组织,从而使个体与组织共同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公平游戏规则,和谐才是可以预期的。 其二,和谐的制度规则不是由某些人、某些组织给定的。和谐的制度安排,必须是各社会成员与诸社会组织长期、公正的博弈的结果。在制度供给面前,公民权利与社会组织权力的公开、公平、公正,是保证和谐的制度能够制定出来、能够执行下去、能够有效维持的条件。制度的形成和惯性的运作,依赖于受制度约束的人们与组织对于制度的共同贡献、共同关心、共同制定和共同信守。 其三,和谐的制度必须是基于利益均衡原则制定出来,并基于利益均沾、权利共享的原则来保证实施。从制度运行的状态上讲,促使和谐的制度既要能够避免利益与权力的垄断性占有,又要避免利益与权力的极端分散;既要避免权力的无限膨胀,又要避免权利保障条件匮乏;既要避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的极度紧张关系,又要避免四者之间的张力不足。这样,我们才能期望制度的和谐运行结果。(作者是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院长)(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