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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安乐死特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4:20 信息时报

  是忍受着剧烈的病痛延续生命,还是“安乐”而有尊严地死去,“安乐死”的话题因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权之争再次引起关注。

  据《信息时报》4月2日报道,一些病人和家属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私下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已成为了潜现象,甚至有医生在接受了病人家属很高的报酬后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回顾我国自1994年以来几乎每次人大会上“安乐死”提案的提而未果,面对社会上安乐死呼声的不断高涨,我们不能不正视这样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安乐死,立法者如何应对?

  由于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问题,安乐死一直成为各国立法的难题。我国1986年在陕西汉中发生的首例安乐死案,判决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狡猾”方式回避了刑事判例对安乐死的定性;1997年刑法修改时也丝毫未涉及此问题,立法者始终没有“表态”。

  近些年,人们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好死不如烂活”的道德观,越来越追求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对死亡的消极接受转变为积极要求自主处置生命。这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对安乐死的潜在需求。如果立法者继续“失语”,极有可能因为放纵私下实施安乐死而造成更大的损失。现实中悄然实施安乐死的做法与现行法律之间的二律背反,进一步凸显出安乐死立法的迫切性。

  目前,由于我国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平原与山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医疗条件和道德观念仍存在较大差异,如果进行统一立法规范,那无论是对病人“临终”情况的判定,还是对实施安乐死具体方法的选择,都将在不同地区存在极大的差别,安乐死也可能因这种不一致的地区差别而失去它的合理性。在缺乏全国统一立法条件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推行“安乐死特区制度”,不失为一种折中式的有效出路。

  我们可以先在经济发达、医疗先进、观念开放、私下实施安乐死较多的地区开展地方暂行性的立法“试验”,根据当地情况,对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审查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并根据实践试行情况作出立法调试。这一方面可以满足一些地区对立法的极度需要,另一方面能为以后全国统一的立法积累经验。从立法难度和技术上讲,这种“特区制度”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和更小的风险性,有助于引导和完善我国的安乐死立法,从而确保安乐死这把“双刃剑”能真正造福人类。

  掌门人语:安乐死是否可以“试点”呢?面对生命,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啊。(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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