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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冤狱源于"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7:02 人民网

  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

  对于蒙受“杀妻凶犯”之冤达11年之久的佘祥林一案,众多媒体近日纷纷做出了跟踪报道。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述文字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对本案的一点看法。(《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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