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三个“杀手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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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7:34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一面是千万个小作坊分布在村村镇镇,一面是多头管理分散了监管力量;一面是层出不穷的新产品,一面是少得可怜的质量标准;一面是高科技的造假手段,一面是落后的检测设备。”河南省一位市工商局副局长这样描述当前国内食品安全的监管手段。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检测设备,一直是政府食品安全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尚未完善的监管体系屡屡出现漏洞,有待提高的监管手段使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法律法规:无法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 “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从农田到餐桌,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链条。政府的监管行为必须保证其中任何环节都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来自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专家杨强指出,法律法规是国家开展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基础和依据,稍有欠缺都会造成执法监督空隙,导致负面效应。然而,目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还无法覆盖食品产销的全过程。 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核心大法食品卫生法,就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而具体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只对动物疫病的检疫作出相关规定,对瘦肉精类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则只字未提;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有相关规定,但对广大饲养户的用药这一重要环节没有任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文禁止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但对众多的养殖户在自配饲料中掺入违禁药却没有相关规定,为违法行为留下了空隙。 杨强建议,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应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参照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通行做法,尽快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 标准体系:数量只有国外八分之一 最近,国内许多省份接连查出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令人震惊的是,早在1995年欧盟食品法就已经禁止在食品中使用“苏丹红一号”,但国内直到今天才意识到这一点。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等在农产品中大量残留,滥用和违禁使用兽药的现象相当严重,使用违规化学原料和工业用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偏少,与国际标准接轨程度不高,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方法和模式也十分陈旧。 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八分之一。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很低,采用国际标准的还不到一半,而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更是超过90%。另外,当今发达国家都采用危险性评估这一新的科学技术制定标准。但在我国,危险性评估知识的普及程度低,从事危险性评估技术力量薄弱,在标准的制订、修订中远没有全面做到以危险性评估为依据。 这位负责人指出,科学依据充分的标准是判断和控制食品安全性,保护人民健康,推动国际公平贸易,维护国家利益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检测设备:化验蔬菜农残需要半小时 “在集贸市场上,检测一例蔬菜的农药残留情况,通常需要半个小时。商贩等着卖菜,顾客等着买菜,都着急得很。像米粉这类速食品,也没法做到即时检验。”据湖南省常德市“放心食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大忠反映,目前,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普遍比较落后,基层检测人员的数量不够,素质也有待提高,这已经成为当前制约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 “目前,常德市的米粉只能靠卫生部门每个季度抽检一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和漏洞。” 据了解,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缺乏全面的、连续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严重制约了危险性评估技术的应用;危险性评估知识的普及程度、技术力量明显不足;食品中化学物卫生标准的依据尚未全面进行危险性评估;致病微生物的危险性评估也刚刚起步。因而,对某些重要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暴发缺乏预警的科学基础。 此外,由于技术和设备的限制,相当一部分添加到食品中的工业原料还无法检测出来。比如,用于制造劣质酱油的“毛发水”,主要成分为氨基酸,与正规酱油中所含的氨基酸成分一致,国内现有的技术和设备难以分辨两种酱油的区别。 孙大忠建议,国家应加大科技投入,尽快研制蔬菜农残速测仪、米粉质量检测仪等快速、方便、准确的食品检测设备,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