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还有多少佘祥林在蒙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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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21:27 人民网 |
王比学 1998年6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奇怪的是,时隔11年,也就是今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4月1日,佘祥林从监狱里走出来,佘祥林案件是桩冤案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11年的冤狱生活,使佘祥林的身心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一个当年只有28岁的治安巡逻员,变成了一个遍体鳞伤的39岁的中年人。 据佘祥林说,当初是“警察用枪顶着我的胸膛,要我承认杀了自己的妻子”。从这点,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公安机关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佘祥林进行刑讯逼供,让佘祥林自己承认有罪,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所幸的是,由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住了死刑复核关,佘祥林最终才没有被冤杀。 这一案件使我们不禁要问:究竟还有多少佘祥林在蒙冤? 错案的纠正,多数情况下只能靠偶然因素。如果佘祥林的妻子不“复活”的话,佘祥林案件也许将永远不能昭雪。从这一点来说,佘祥林是不是还得感谢“死”妻“复活”呢? 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 佘祥林案件的经办部门涉及公、检、法三家,假如这三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对党和政府,对人的生命,对法律认真负责的话;假如他们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话;假如他们耐心听取上访者的意见的话,就不会发生这种冤案。可惜这一切都是假如。 本案中的执法者难道在审案中没有发现错误吗?不是,而是他们不愿纠正。为什么不愿纠正?是因为怕承认办了错案而被追究责任。那唯一的办法只有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甚至违法违纪。 近年来,一些地方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初衷是好的,问题是一些办案部门曲解了错案追究制的本意。错案与办案人的经济利益、个人升迁挂钩,这就使得办案人员很可能会把错案的风险转嫁到无辜者身上。为了逃避责任的追究,对于明显的错案,一捂再捂,造成一错再错,最终酿成更大的冤案。 因此,执法部门如果发现知错不改、一错再错的情况,处理力度要重于错案追究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更多的佘祥林蒙冤,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