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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案件”质疑与反思之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21:36 人民网

  网友:王克安

  2004年3月,“马加爵案件”震惊全国。3月15日马加爵在三亚落网。三个月之后,2004年6月17日,马加爵被执行枪决,昆明中院开新闻发布会称“大快人心”。其间,媒体报道,浩如烟海,大众舆论,莫衷一是。

  时间虽然过去将近一年了,但在当时及后来的不断思索中,仍然有很多的“问号”一直在脑海里徘徊,且日益强烈,百思不得其解,譬如:

  ——“死刑宣判”时,昆明中院没有“告知”其家属到庭,是否合乎情理?天天喊“人性化”,“人性”在哪里?

  ——“执行死刑”前,昆明中院还是不通知马加爵的家属,以致马加爵被“枪决”之后,马的父母及同胞姐弟连“尸体”都不得见上一面,是否伤天害理?

  ——严重的问题在于,马家亲人是在新闻媒体上获知马加爵已经被“枪决”消息的,事后,他们得到的只是从邮局寄来的领取“骨灰”的通知单!请问,是谁人、何种组织竟敢擅自“火化”了马加爵的尸体?试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法律当中,有哪一部法律或哪一部法律中的哪一项条款说法院可以在根本不通知家属并且是在家属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断然火化一个死刑犯的尸体?天底下竟有这等咄咄怪事您以往听说过吗?

  ——马家人怀揣着一纸“骨灰单”从广西南宁远道奔赴云南昆明,见到并领回来的只是一个“骨灰盒”。然而,谁人、何种组织能够向马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说,那盒子里装的就是“马加爵的骨灰”?!

  是的,情绪不能代替或超越法律。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3条)

  ——按照该条之规定,作为刑事“当事人”的“近亲属”,马加爵的父亲和姐姐,以及“辩护律师”应该到庭,听取最后的“宣判裁定”;否则,该条款对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之说,也就无从谈起,无法实现,等于是“无的放矢”。这也就是说,通知“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到庭,不言自明,勿需另行规定。

  我国现行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第212条第7款)

  ——这种规定本身丝毫也不意味着“死刑宣判”可以排除其“家属到庭”的原则。因为,从前述第203条之规定已经很清楚,至少“近亲属”是应该或被允许到庭听取“死刑宣判”的。法律之前后规定本身无任何矛盾,没有留下可以曲解的余地。

  ——这里所谓“执行死刑后”,在时间的严格性上,只能这样规定,因为,在“执行死刑”之前是不应该也不可以向其家属“送达”“执行死刑”的《通知书》的。通知书就是于执行死刑完毕之后立即告知其家属去“收尸”。所以,说白了,就是“人”还没有“死”,你当然不可以通知人家去“收尸”。仅此一端,这也就清楚地表明,死刑犯的“近亲属”显然就在“执行死刑”的场合(当然要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倘若家属不在现场而在十里百里之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之后,那不就“曝尸荒野”了吗?

  现在的问题是:

  第一,“近亲属”不在场的情况下,马加爵的“尸体”是谁人去取走的?“活人”不得见面,连“尸体”也不可以看上一眼吗?对于马家来说,已成终生遗恨!

  第二,“火化”之前,昆明中院获得马家的“委托书”了吗?如果没有,你们擅自火化死刑犯的尸体,这难道不是明目张胆地违法行为吗?

  我想哭,欲哭无泪!平民百姓之合法权利在举国上下大力弘扬“依法治国”的年代,竟然遭到如此践踏!处于社会最基层,“无权、无势、无钱”之人最本能的情感,竟然也遭受如此蹂躏!

  我想笑,笑那般自以为高人一等,视处于“弱势”地位者为“草芥”的人们!这样之人,你们未免太狂妄了一点吧!

  我想恨,恨那些头顶庄严“国徽”却亵渎其神圣职责与尊严的人们!这样的人,他们还敢说自己是“人民公仆”吗?

  问苍天,天理何在?

  问人间,公平与正义在哪里?!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朋友,您想到过人世间会有这等残酷的结局吗?

  当然,光明的中国有“黑暗”,但黑暗决不是主流,主流还是无限地光明!

  看吧,北京法院人家是怎么做的呢?人家积极安排“死刑犯”与其家属的最后见面,使“死刑犯”本人与家属都受到心灵的震撼与感动。2004年,北京的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仅北京市一中院就批准了7次“临刑会见”。

  再看,在安徽,更具“人性化”,工作更“到位”。2004年3月17日下午,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向次日将被执行死刑的犯人朱朝阳传达了淮北市中级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朱朝阳未能与远在吉林省的妻儿见最后一面,经其亲属申请,淮北中院同意对死刑犯朱朝阳“延期一天执行”。听完淮北中级法院的通知后,35岁的朱朝阳眼里噙满了感激的泪水。——这样的事例,不但当事人备受感动,我们每个人都不会无动于衷吧。

  试问:在同一国度里,在对待“死刑犯”问题上,难道也要搞“一国两制”吗?

  毫无疑问,“死刑犯”家属享有对于其“尸体”完全的处置权,死刑犯的“尸体”在没有获得“委托”之前,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权擅自“火化”,都不能给家属造成无可挽救的打击和伤害。

  人心都是肉长的。被害人家属是受害者,马家的亲人也是受害者,他们受到的伤害和打击甚至更为深重,他们同样应该受到社会的同情和抚慰,而决不应该受到种种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所有这一切,有关当局难道不应该给个清清楚楚的交代和明明白白的说法吗?

  让昆明中院的法官大人面对国人作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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