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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1:26 大江网-江西日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对拆迁户以后的生活提供更大的保障。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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