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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以上不得流产”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1:46 现代快报

  新闻背景:在最近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决定(草案)》中说,除了四种特殊情况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决定(草案)》中的四种除外情况为:(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这一《决定(草案)》还将提交进行二审,但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很多市民对其产生了质疑,不少专家也认为这一规定在操作上很难把握。现状:人流者中四种例外情况很少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徐芾告诉记者,近年前来做人流手术者中,未婚女性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该院在调查中发现,2004年与1999年同期相比,人流手术者中,未婚女性的比例增加了166.37%。另外,人流手术者的低龄化也越来越严重,到该院进行人流手术者中,大多数是20-25岁的女性。

  她说:“目前来做人流手术的人中,属于上面四种例外情况的很少;绝大多数的女性进行人流手术的原因是因为怀孕时服用了药物、避孕工具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患有性病怀孕后无法要孩子的或者虽然已经怀孕但还是不想要孩子的。”

  徐芾说:“目前,对于前来做人流手术者,只要当事人签字同意,就可以做;如果今后立法规定对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进行人工流产,我们当然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专家担忧:实际操作中会遇到难题

  不过,徐芾也对这一规定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她说:“通过立法规定对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进行人工流产,这个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避免人为选择出生性别、导致人口比例失调,但可操作性却不是太强。”

  “比如说,如果孕妇说她吃药了害怕影响胎儿健康坚持要求人流,主管部门也无法去核实她是否真的吃了可能影响胎儿的药;如果孕妇为了实现流产的目的,而故意吃药呢?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的难题。”市民质疑:这个规定不太现实

  而不少市民也对这一规定提出了质疑。近日,记者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等医院的门诊采访了部分市民,总结了市民的四点疑问。

  市民陆女士说:“这个规定不太现实。现在交通这么发达,即使江苏这样规定了,怀孕超过14周不准做人流,那我就到外省去做人流,那又怎么管我呢?”

  市民吴先生说:“有些人做人流手术,是因为未婚先孕、遭到强暴而怀孕等,如果这个也需要去开证明的话,我还有什么个人隐私啊?这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市民祝女士说:“虽然有四种例外的情况可以做人流,但如果做人流之前,还要到主管部门开证明,耽误了的时间怎么办?要知道胎儿越大,拖的时间越长,孕妇就越危险啊。”

  市民徐女士说:“如果孕妇的确是因为自身原因,比如正在上学、经济上还没有准备好等需要做人流,但由于对人流手术进行限制,无法在正规医院做手术,她就可能选择不正规的医院或者游医诊所去,万一出现了问题,后果由谁来承担呢?”控制性别比:源头还应加强医院管理

  有关专家说,一般情况下,5个月大的胎儿才可以通过B超看出性别,4个月大的胎儿偶尔也能看出来;规定14周(3个半月)以上不得做人流手术,其出发点就是来限制人为选择性别。但孕妇选择人流并不都是为了选择性别,如果仅为了限制选择性别而控制人流手术,就会给正常流产的孕妇带来麻烦和不便。由于只有医院才能够进行性别鉴定,要避免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要控制性别比,更应该从医院管理上下功夫,要管住鉴定胎儿性别的仪器;严格规定医院对孕妇做B超检查的适应范围,这样才能从源头堵住非法性别鉴定。快报记者高路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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