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画案”一审判卖主退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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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2:59 半岛都市报 |
本报4月5日讯(记者栾磊) 张某花4万元从朋友处买来两幅国画却被鉴定是赝品,张某一气之下将朋友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款(本报曾予报道)。今天下午,市南法院对此案宣判,一审判处姜某返还张某4万元,并赔偿原告的鉴定费。被告姜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今天开庭时原告张某因故缺席,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市南法院经合议认为,本案涉及的两幅绘画作品经鉴定确系假冒他人署名的赝品,被告不能证明出售这两幅假画时得到了原作家的同意,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双方《保真合同》中关于“3个月”检验期限的约定也就随之无效,不能据此计算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得自原告的款项4万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姜某返还张某4万元,并赔偿原告鉴定费4000元。法院宣判后,原告一方表示服判,被告则提出要上诉。案情回放 2003年3月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签订了《名家国画作品转让保真承诺书》,姜某将其收藏的朱屺瞻(上海已故画家)作品《解暑》和吴冠中(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的作品《山水》,分别以2.5万元和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后来张某经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鉴定发现,姜某转让给他的两幅国画是赝品。之后,张某多次催促姜某解除转让协议,遭到对方拒绝。2004年12月24日,张某以姜某转让赝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姜某起诉至市南法院。 2月24日,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