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加监督执法人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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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4:45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早报讯(记者代琦实习生杨先武)在昨日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提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制定较好,但内容还不成熟,尚需完善。比如与《道法》相比,内容中对公安交通安全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责任和处罚上有所缺失。 草案没有执法者权限规则 委员们提出,实施办法中对机动车和行人进行了相关规定,办法很具体,特别是罚款数额等条款,便于执法操作,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有一个缺陷:缺乏对公安交通安全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责任和处罚,这有失公平。一些委员提出,《道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四川省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应在这方面作明确规定。对此,罗懋康委员说,部分条款有可能造成对横穿马路等轻微过失行为动辄可以处以并且必须处以千元罚款,这就严重增加了交警对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处罚的随意性或不公平性。 多设标志不要一味罚款 委员们提出,该实施办法草案没有讲执法管理部门的责任,目前我们讲的宗旨是预防为主,而事实上往往是事后处罚为主,“如在广告牌设置前公安部门要提意见,不要等花钱设立后才拆除;高速公路出口前应多设立些警示标志,不要一味罚款。” 李之侠委员说,对“安全”要抓住不安全的一些关键环节,如对驾驶证的颁发上,对颁发驾驶证要严格,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颁发,对弄虚作假应严肃处理;要明确交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树立交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要求交警文明执法 赵岷委员建议,应有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应对交警礼貌、文明执法提出要求,并对违规执法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路通行标志、标线和灯光信号的设置和设置位置作出合理安排,而在记分处罚中,实施办法应像罚款处罚一样作出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