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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签的火车票该不该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0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背景:据《郑州晚报》报道,赵先生3月5日在郑州火车站买了一张车票,因临时有事不能出行,又已距开车时间很近,无法退票。他便将车票改签后拿去退,却被告知按规定改签的车票不能退。赵先生认为此规定不合理亦不合法,遂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那么,您对此事有何看法?垄断经营部门多年形成的惯例和规定倘与法理冲突,应否改变?怎样改变?理由为何?请大家发表意见。惯例并非都违法

  杨建新(中国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

  我认为赵先生的票不退是有理由的。旅客购票乘车,就是和铁路部门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同意。相对于铁路部门的优势?熏运输合同中规定了旅客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退票,但改签改乘其他车次只是铁路部门给予旅客的“便利”。既然赵先生已超过退票时间,那么这张票无论如何处理也仍是一张不符合退票条件的票。铁路部门按惯例不予退票理由也正当。如果说铁路部门有错,那么他们错就错在没有把这项惯例定成制度。近年来,一提到“惯例”,大多数人第一直觉就是违法,其实惯例的形成和存在是有一定历史原因和条件的,它现在是否合理要看具体情况,不违法又合情合理的,就要上升为制度、规定、约定条款。不合法的不用说,因为它本身就不存在。⑤4垄断部门也应以民为本李怀岭(开封县民政局):“人民铁路为人民”,这条标语可以说在每个火车站随处可见,体现了铁路部门以民为本的指导思想。然而对退改签的火车票说“不”,充分显示了“铁老大”自己说了算,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旅客的利益。铁路部门应像银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那样,对待火车票也实行“购票自愿,退票自由”,以此体现为人民群众、为乘客服务的宗旨,赢得“消费者”的消费热情。随着社会的发展,竞争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铁路部门也不例外。目前,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四通八达,飞机的航线、航班不断增加,海运也不示弱,这无形中给“铁老大”形成了强大的压力。铁路部门应该彻底根除“铁老大说了算”的旧观念,以实际行动实践“人民铁路为人民”,真正取得旅客的信赖,才能赢得市场。⑤4有什么理由不给退票?王锦南(深圳市公安局大亚湾水上派出所):其实,火车票开车前几个小时不能退票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虽说消费者已经预定了某次列车,但他实际上并未享受到服务。这张票所标示的座位等资源在火车开出后,仍会被火车上的工作人员将其再次出售,铁路部门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受损。所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赵先生将车票改签时已经缴纳一定的手续费。也就是说,赵先生只是换了一次车,他的利益已经受损,铁路部门也已赚了钱。火车票改签之后,已经在可以退票的时间范围之内了,那铁路部门凭什么还不给退票呢?难道依据其多年形成的惯例和规定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退票吗?在部门的惯例和规定与法理冲突时,肯定是法理大于部门的惯例和规定。所以,赵先生改签之后去退票,铁路部门是完全应该给退的。

  其实,这张火车票退不退的问题并不是整个事件的关键。我想,赵先生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也就是想争一个理。把理由弄清楚,才算是真正的公道。⑤4支持赵先生叫板“铁老大”陆诗秦(台前县工商局办公室):

  赵先生的行为应值得提倡和褒扬。一个普通乘客敢于向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部门叫板,暂且不论这种“不退票”行为合法与否,仅从建设和谐、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大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举动,就是一种推动社会文明和法制化进程的具体表现。“铁老大”、“电老大”、“气老大”等经营单位依赖其垄断地位,有时为维护其部门利益,在经营活动中横加限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往往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单一化、缺乏竞争机制的结果。“改签的火车票不能退”,这一铁路部门的行规惯例,违背乘客的意愿,是经营者单方强加于乘客的规定,属于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⑤4退票规定宰人没商量胡晓娟(淅川县汽车运输公司):退票费按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2元以下票价不退。这些霸王条款,明显带有部门利益色彩,完全是宰人没商量!谁都清楚人民币的最小单位是分,银行利息都计算到分,为什么铁路部门不能按分计算呢?国家颁布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此项条款说得清清楚楚,为什么没人履行?春运期间,好多人排长队买火车票,说明此时火车票紧缺;而不少乘客买了票后临时改变了主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车,急需退票,这时候,就迫切需要站务人员协调解决退票事宜。然而,火车站却设置许多障碍,收取各种退票费用,而且不开任何退票凭证。乘客为了省去麻烦,直接把票卖给票贩子,票贩子再利用自己的渠道高价转卖,从中牟取暴利。国家每年都要出动人力物力严厉打击票贩子,为什么不能从合理退票入手解决这些问题呢?铁路部门如果把乘客退的票扣除费用后再卖出去,这项额外收入是完全建立在不公平的原则基础上,纯粹是垄断企业对广大乘客利益的严重损害。⑤4这样的车票不退也有理余书伟(陕县第二高级中学):车票属于有限资源,卖给了张三就不能再卖给李四。张三在火车出发后来退车票,让铁路部门失去了将这张车票卖给李四的机会,给铁路部门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完全由铁路部门负担自然是不合理的,让违约的旅客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为对铁路部门的一种补偿,没有什么不妥。因此,这样的车票不能退也合理。近年来,人们对于垄断性的经营部门抱有一些成见,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让人们有一种有冤无处诉的感觉。但是我们就事论事,也不能将他们的做法说得一无是处。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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