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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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讯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当地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矿山企业应该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矿山需及时足额缴纳。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费用的,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未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由风险抵押金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办法还规定,矿山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者,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死亡事故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另外,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谎报、延期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矿井要安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要佩戴瓦斯报警矿灯,有水患威胁及地质情况不明的矿井要制定探放水措施。 同时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凡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早在去年,山西省有关部门就要求全省矿山企业要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为安全生产付费。但把这项强制性规定上升为地方法规,在山西省内太原还属第一家。 (李恩庆)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06日 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