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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引入外部监督

  针对部分城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并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评议。拆迁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评议的代表有权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为防止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同时规定,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

  草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指导价确定”的规定,而是按照国务院条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有权对超过3%的扩大部分的产权面积以成本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草案规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

  “野蛮拆迁”者既赔且罚

  草案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第四十一条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06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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