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者该受罚(法制纵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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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今年初,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间小小的审判庭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因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等3名企业干部和成都市青白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等3名政府官员在这里公开受审。 当6人走上被告席时,人们意识到,这起罕见的审判案,也许将是中国环境保护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对环境破坏者的惩处,将从此摆脱以前“罚钱不罚人”的处理而逐渐步入“法治时代”。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非常严峻。据估算,每年污染对经济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7%。污染事故吞噬了青山绿水,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多年来污染事故屡屡夺命侵财,却很少有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多是简单地罚款了事,严重的也不过是停产整顿,几乎没有人担心会因污染而丢官甚至入狱。一方面,企业觉得“我在排污,你也在排污”,责任不清,法不责众;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谋利益,拼命替企业遮掩,工厂早晚还会开工。 治理污染、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仅靠罚款是不行的,必须在处理责任人上下功夫。对造成污染事件的肇事企业、环境监管不力的部门领导,都要实行严厉的制裁措施,依照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触及他们的灵魂深处,才能使其真正把环保当成大事,从此不敢有任何懈怠和侥幸心理。 沱江污染事故责任人被押上法庭,仅是追究环境破坏者步入“法治时代”的一个开端,却已显示出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06日 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