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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老年人遗嘱公证升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许尽义 通讯员韩顺霞)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司法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市的遗嘱公证逐渐升温,通过公证形式立遗嘱,正逐渐得到市民的普遍认可。

  南京市公证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遗嘱公证在南京各区普遍升温。仅栖霞区公证处统计,仅1至3月份,该处就办理遗嘱公证近30件,而且涉及因拆迁处分新购经济适用房的遗嘱公证所占比重较高。

  南京市公证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分析,这类遗嘱公证增多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南京各项工程建设纷纷上马,出现大规模的拆迁,拆迁促使原先隐藏的许多家庭矛盾显现出来。二是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拆迁居民从电视、报纸等媒体获取信息更加容易和直接,“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的开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服务平台,人们从所了解的房产家庭纠纷中得到启示,促使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来预防和排解纠纷。三是这类被拆迁人多数年龄较大、子女较多,还面临赡养问题。若把房产全部直接过户到子女名下,被拆迁人的养老和居住问题得不到保障;若不处分房产,万一老人突然死亡,又会给日后子女因房产闹纠纷留下隐患。而公证遗嘱正好能解决这一难题。

  栖霞区公证处韩公证员告诉记者,这个月来,她就为多位拆迁居民办理了遗嘱公证,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明确房产继承人。如果遗嘱受益人对遗嘱人不利或不尽赡养义务,立遗嘱人还可以在有生之年到公证处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重新处分财产。这样,就避免了年老突然死亡,子女为房产闹矛盾的尴尬,同时又充分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做出,并于死亡之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所立的数份遗嘱中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此外,公证处有替立遗嘱人保密的义务,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列为密卷保管,一般不得查阅。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6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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