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三个月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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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59 北京晨报 |
晨报讯(记者于祥明)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近日,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将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或划拨。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总计在两亿元以内的、超过两亿元的以及被列入市或国家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超过3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有关部门都将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