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如何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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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6:5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近一段时间,有不少读者询问关于征收教育附加的问题。为回答读者的疑问,记者到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专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一项附加费,是教育经费的补充来源渠道之一。我省2005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从1994年开始,我省对城镇就业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义务教育费,在城镇统一筹集职业教育经费,对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按住宿费标准加收3%的教育费,对水产品在特产税中加收1%的教育费(以上四项简称“四项教育费”)。2005年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是在原“四项教育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而作的统一规定。 征收对象和缴纳比例:凡在省行政区域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部门: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省级集中20%: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级集中20%,主要用于调节地区差距、补助贫困地区、奖励重视教育的地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管理和使用: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允许擅自免征、减征,也不允许因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减少对教育的正常投入。要合理使用好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严禁挪用,严禁用此资金平衡财政预算。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使用。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管理和使用稽查制度。 使用范围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