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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32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毕学文,通讯员魏文静、肖春燕报道:日前,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烟台、淄博、东营、威海、泰安、临沂、潍坊、日照、滨州、济宁市等十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制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自2005年3月起,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淄博市范围内不属于开发区管辖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这一规定的出台,极大方便了淄博市辖区内当事人进行涉外案件诉讼。据了解,涉外商事案件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商事案件,或者是当事人之间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商事案件,或者是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商事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属于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规定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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