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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格交易登记环节 贷款不还清房子不准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42 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4月5日电记者孙小静报道: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将进一步规范房屋“转按揭”交易登记程序,并明确规定,从4月6日起,凡有抵押的房屋转让,卖出方(上家)应当先还清贷款,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买进方(下家)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实施时,为鼓励消费、促进流通,对有抵押贷款房屋的转让和再贷款程序、条件进行了优化,实行“上手抵押注销”、“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三步并办,“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作为银行放贷凭证。目前,房地产市场情况已明显变化,因此,上海市政府对办理转按揭的间隔时间进行了调整;同时,银行同业公会也明确,商业银行不再对居住不满一年便转让的贷款房屋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服务。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也决定,从4月6日起,进一步严格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其中,“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各商业银行凭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发放住房贷款,“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不再作为银行放款凭证,以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06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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