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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再出招 还清贷款才能卖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7:47 新华网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三条措施

  转按揭交易登记三步不再并办

  房地产证可自愿申请加载

  预告登记时效为两年的规定,5月1日起执行

  上海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再出招。从今天开始,上家如果想要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必须先还清贷款,才能将房子卖给下家。

  市房地资源局昨天宣布了三条措施,梳理房屋交易登记环节,规范房屋“转按揭”的交易登记程序,意在坚决抑制投机炒作,规范市场秩序。

  今起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市房地资源局昨天宣布,将严格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

  据介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伊始,上海曾经根据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有抵押贷款房屋的转让和再贷款程序、条件进行了优化,实行“上手抵押注销”、“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三步并办,“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简称收件收据)作为银行放贷凭证。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市政府《关于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对办理转按揭的间隔时间进行调整;银行同业公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指引》也明确,对居住不满一年的贷款房屋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为此,市房地资源局将从今天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

  ———“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凡有抵押的房屋转让,卖出方(上家)应当先还清贷款,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买进方(下家)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未办妥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以及买进方新设定的借款的抵押权登记。

  ———加强对注销抵押和转移登记等交易登记环节的审核。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办结时限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转移登记和新的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手续。进一步保证房地产登记的准确性,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

  ———收件收据不再作为银行放款凭证。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登记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收件收据的内容,在每一张收件收据上增加“本收件收据仅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的凭据,不能作为房地产登记证明使用”等内容。各商业银行将凭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发放住房贷款,从制度上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房地产权证加载

  近年来上海房地产交易中,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身份证、冒充房地产权利人或伪造房地产权证的方法进行虚假交易、骗取登记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一情况,今年一季度市房地资源局在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试行了房地产权证加载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今天起,这一措施将在全市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内推广。凡新办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个人),在领取权证时可以自愿申请加载,权证上所有权利人,均可设置个人,登记信息系统对予以保存。

  据悉,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加载后还可以进行变更和挂失补办。房地产权证加载后,再次交易登记时,需输入方可受理。连续三次输入错误,交易登记手续将不予受理,权利人应按“挂失补办”的程序重新加载。

  加载措施实施后,为房产交易安全又加了一把“锁”。据悉,对于已经领取权证而希望加载的权利人,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于每周日予以集中补办。

  预告登记规定将执行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规定,预告登记的时效为两年。今年5月1日,这一规定就将执行。

  市房地资源局昨天再次提醒:2003年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俗称“大产证”)、2003年4月30日前办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但至今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俗称“小产证”)或者他项权利登记(俗称“抵押证”)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预告登记两年保护期限过后,该预告登记不再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保护。(张奕)(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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