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做出重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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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8:09 红网-湖南日报 |
本报4月5日讯(记者 沙兆华 实习生钟伟高林旗)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今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全部实行分散安置社会化管理。这表明了我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方式将由过去的大部分集中到地方军休所,过渡到分散安置,社会化管理的模式。 安置条件放宽 在原有安置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放宽了在地级市落户的条件。调整后的政策将过去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限制改为满10年,新增了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以上伤残的,师级以上(含师级)的可以到长沙市安置,团级以下(含团级)的可以到地级市安置。 住房保障过渡到货币化 已进入军休所的离休退休干部将从原来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过渡到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今年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方式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医疗保障纳入地方 军队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维持不变,依然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服务管理实行社会化 为了进一步满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我省将依托社会力量,利用社区资源,拓宽服务渠道,充实服务内容,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提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