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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并非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00 东方早报

  随着贷款利率提高,消费者纷纷提前还贷,有些银行开始收取房贷违约金。笔者认为,消费者提前还贷并非违约,理由如下:

  消费者和银行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双方都存在某种预期,即只要情势不发生变化,该合同都是有效的,双方都有必要遵守。其中最大的情势当属利率问题,这必然决定了合同本身的不完备性,这就是说不可能在合同中把未来所有的情势和情况都在合同中进行规定。这样看来,贷款协议属于非完全性合同和可以变更性合同。

  合同的不完备性,使得在两种情况之下,都可能发生合同变更:一是合同双方提出合同变更;二是因为外界情势变化而导致合同变更。对于后者,合同变更的过程是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的过程,对于合同双方而言,不存在谁违约,也不存在谁需要承担责任。

  存款利率提高时,如果消费者不提出变更要求,银行仍然会按照原来的合同给消费者利息;但是如果消费者提出变更要求,银行则会按照新的合同付给消费者利息。存款和贷款都是同一个道理,银行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呢?中国人民大学李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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