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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商品房须挂“公示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03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峰盛俊杰)昨日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市建委出台新措施,要求我市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设立“售后服务公示牌”,否则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新措施要求我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并加大售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在购房后遇到问题时,能非常清楚的知道应该找谁反映。从现在起,凡现正在出售的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处设立售后服务公示牌,售后已入住的商品房必须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上要明确售后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负责人、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从现在起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不设售后,不挂公示牌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立即进行整改或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诚信企业参评资格;年内企业综合考核视情扣分,因不设售后或不挂“公示牌”而遭到市民群诉的企业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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