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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按偷税处理最高处以五倍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03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刘洪霞通讯员张海恒金丽新)昨日,记者从淄博国家税务局获悉,今后,故意虚报亏损来逃税的企业一旦被发现将视作偷税,最高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虚报亏损转移利润可以逃避国家税收,有一些企业通过少报销售收入或增加账面亏损来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

  国家税务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的税法。通知规定,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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