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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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18 南方都市报 |
房贷违约金之争:银行的“强势地位”需限制 昨日贵报发表社论,指出在房贷违约金纷争表象的背后,隐现的是一个并不健全的市场和并非理性的博弈双方。笔者以为,市场的不健全以及参与者的非理性行为根源在于形式正义下掩盖的实质正义的缺失。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的同义语,而契约经济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地位的对等。否则,大量不对等的交易双方共存的市场就会出现这样不合理的现象:强者不尊重也不顾及弱者的权益,而作为弱者的一方也趋向于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比如这次房贷违约金的纷争中,表面上看,作为供房族的消费者和银行似乎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可以就提前还贷进行自由协商,但实质上,面对处于交易中强势地位的银行,消费者在很多时候只能默默地接受其提供的“霸王条款”,而不可能像社论提到的那样,“与银行进行讨价还价,争取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一个免责条款”。 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多的是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法律制度对强者“强势地位”的限制来达到。在国外,众多消费者团体和完善的法律使得消费者在很多时候能够具备和“强者”分庭抗礼的资格,但在我国,消协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这种形式正义掩盖下的实质正义缺失现象依然普遍,所以,企业和消费者均需成熟是必要的,但不能一味地从其自身求解,而应从体制和环境中寻求真正的解决之道。 乐水 佘祥林案追诉时效有延长的法定情节 昨日本版刊登《即使存在刑讯逼供,也要考虑追诉时效》一文,认为在佘祥林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的当事人已过追诉时效,如果仅仅是普通的刑讯逼供,则追诉时效已经过去,“结论就不再是‘难以追究责任’,而是‘不能追究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忽略了在追诉时效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即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有两种:“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入狱后每次见到家人,都要求家人为他申诉,申诉材料中曾经反映遭受刑讯逼供,换言之,有关机关应对佘祥林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说明追诉时效延长了,还是可以追诉的。 因此,追究当年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障碍,障碍只存在于两个层面:一是技术层面,即如何查证当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二是观念层面,即有关机构是否真正愿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第二个层面,尤其让人担心。廖德凯 “举报税官”是否会招致“秋后算账”? 据报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有奖举报,纳税人凡以真实身份署名举报广州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存在的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报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金。 在广州国税系统列出的可供举报内容中,我以为“吃、拿、卡、要、报”,只属于“陪衬”的角色。真正有分量的投诉,还在于“贪污受贿”。细细读罢这条新闻报道,我一点也没看到有关假如“税官”被举报属实后的处理结果。这就难免让人担心,就算举报了、属实了,也拿到了5000元的奖励,会不会在以后的经营中备受“关照”,甚至遭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秋后算账”呢? 归根结底,我是十分赞同有奖举报某些“税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办法的,即使要求实名,也不过分。但还是要说,风险与回报不能相距太远。且不说5000元封顶的实名举报奖励明显过低,更重要的是,不明示对举报属实的“问题税官”的惩处力度,则尤其使人投鼠忌器。 一句话:只有让被举报且属实的“税官”付出极大代价,才会使其他旁观者产生巨大震撼,既能以儆效尤,更不敢随意去替受处理的“税官”对举报人“出气消恨”。 陈海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