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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致死首案律师:“小杯”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33 东方早报

  食用果冻导致儿童窒息而死的事件屡见不鲜。早在2001年7月,全国首例儿童食用果冻致死案件在青岛开庭,法院当庭宣判果冻生产商对儿童死亡负全部责任,该案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昨天,针对上海一岁半女孩因食用果冻窒息而死一案,该案代理律师张志国接受早报采访时再次强调,小包装果冻本身就是缺陷产品,即使果冻包装上有警示语,厂家和销售方也不能免责。

  早报:在上海女童因食用果冻窒息案中,果冻的包装上已经有警示标志,那么,生产厂家还有没有责任?

  张志国:有没有警示语其实不是关键,小杯包装的果冻本身就是缺陷产品,即使在包装上注明了食用方法和警示标志,厂商也不能因此而免责。

  早报:那么,小杯包装的果冻究竟存在哪些缺陷?

  张志国:从果冻的广告宣传、包装以及实际的消费层面来看,果冻主要面向儿童销售。然而对于儿童来说,“果冻在美丽的外表下隐藏着杀机”,小杯的凝胶果冻质地软滑、富有弹性且不易融化,易于一口吞食,而婴幼儿神经反应不敏感、咳吐能力较差,食用果冻时极易卡在气管里,发生窒息危险。这证明,小杯果冻作为一种儿童食品,在设计上就有一定的缺陷,在质地、形状、包装上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

  早报:那么对于缺陷产品,相关法律有哪些规定?厂家应负哪些责任?张志国: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有关规定,果冻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都应对缺陷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早报:除了提出赔偿,消费者还要求小杯果冻下架撤柜,这从法律角度是否可行?

  张志国:全部下架的要求很难实现。不过,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将这种小杯果冻定义为缺陷产品,最终通过司法实践来带动生产标准的改变。现在很多知名品牌的果冻生产商都推出了液体果冻、大包装果冻,我认为小杯果冻这种缺陷产品本身就不应该再生产上市,因此家长也没有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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