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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电脑换机被“条款”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9:38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通讯员卞俊记者刘昕璐)明明有特约维修部开具的换机证明,可故障笔记本电脑就是换不了。近日在徐汇区消保委的调解下,商家同意换货。消保委认为:部分企业设置人为障碍,规避“三包”义务,在电脑、手机的销售中尤其突出。

  王先生于去年11月底在某公司购买了一部品牌笔记本电脑。12月4日,电脑出现故障,品牌特约维修部检测后当场开具换机凭证。当日,王先生带着换机证明找到公司要求换货,工作人员却指着机身上几道并不显眼的痕迹拒绝退货。几经交涉无果后,王先生求助徐汇区消保委。

  在调节过程中,公司坚持认为,与王先生之间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退换机器时,机身外壳必须保持完好,现在外壳上有划痕,不符合约定;王先生认为,机身外壳上确实有几道痕迹,但并不明显,更何况厂家特约维修部也开具了换机凭证。

  对此,徐汇区消保委表示:公司无权拒绝王先生的换机要求,其“买卖合同中约定,外壳必须完好方可退、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电脑“三包”规定并未将“外壳完好”作为退、换机的前置要件,所谓“外观完好”等理由并不能成为经营者规避“三包”义务的借口,内在质量问题和外观保养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将“存在划痕,不予退换”写入合同,显然给消费者实现退、换权利设置了人为障碍,实际是在规避自身义务,王先生的情况符合电脑“三包”关于15天的换机时限规定。

  经调解,公司为王先生更换了电脑。徐汇区消保委表示:这里暴露出一个不容乐观的市场现状,那就是部分企业千方百计设置人为障碍,规避自身“三包”义务。相关负责人介绍,王先生的遭遇不是孤立的个案,特别是处理电脑、手机、数码产品、家电等产品的投诉时,也时而遇到一些“精明”企业制定近似“外观完好,方可退换”之类的条款,正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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