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林肯”车拖死女童案二审仍判肇事司机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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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0:14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长春四月五日电(记者吴兆飞)四月五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长春“林肯”车拖死九岁女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付忠涛的上诉,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判。 二00五年二月一日,长春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十三时三十分许,被告人付忠涛无证驾驶一辆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开关厂附近将九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并将肖卷入车下。事故发生后,付忠涛无视旁观群众的呼喊示意,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急速行驶,将肖拖出两千三百米,致肖当场死亡。事后,付在女友王硕的帮助下逃匿,二月四日,付在沈阳落网。 三月三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付的女友王硕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付当庭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忠涛故意杀人、被告人王硕窝藏犯罪的事实,已在开庭审理中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付忠涛及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赔偿数额有据,审判程序合法。 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作出上述裁定。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