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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湖北京山专电 (特派记者刘志华)“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接手佘祥林的案件后,从当年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我的有关案件材料来看,当中的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而已,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杀妻。”昨日晚上7时多,当年一审为佘祥林作辩护的律师何大林在办公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而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词,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当时我为佘祥林所作的辩护就是无罪辩护。” “当时收了180元律师费” 当年,何大林律师是京山县京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在则是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谈到此前为什么一直找不到他时,何大林说:“张在玉回来的这件事情,我还是昨天从黄山出差回来后才知道的。后来我便上网对现在的情况做了了解,并且还把当年的一些资料看了看……我当时收了他们180元律师代理费用。” “那是在1994年10月初,佘祥林收到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于是,佘祥林的家人找到我。”何大林说,“10月8日,此案便在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月13日,法院便作出了死刑的一审判决。” 按照程序,何大林在接手“佘祥林杀妻”案件后,同时也收到了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该案的案卷材料。“我非常清楚地记得,在这些案卷当中关于佘祥林的口供,对作案手法有4种供述: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魏某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佘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没有杀妻(材料中对此表述也是模模糊糊的)。” 接着,何大林回忆了当年自己对上述案卷材料当中提到的作案方法、作案工具等提出了诸多疑点的情景。 何大林举例说:“佘祥林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有木棍,但案卷材料当中没有关于作案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这根作案木棍的来源等。” “从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来看,他们采纳的作案方法应该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但是,所有的案卷材料,却不能使得这种推测成立。”何大林说,“在案卷材料当中,对女青年的询问表明‘我与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我们关系虽然是非常好,但没有要在一起的想法’、‘也没有提到婚事的事情’,这就表明,佘祥林预谋杀妻,另谋新欢的动机不能成立。” 作案路线图也存在可疑之处 何大林还回忆,一审开庭后,公诉机关指控佘祥林预谋杀妻。佘祥林当庭述说,张在玉是摔死的,并不是他杀害的。他辩解说,张在玉是自己失脚摔下山坡,我见她死了,便将尸体沉入水底,并不是我用石头砸昏她再将她沉尸于水底。 何大林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根据上述案卷材料当中存在的疑点为佘祥林做无罪辩护。何当时还说,公诉机关提供的佘祥林作案路线图也存在可疑之处:在这个路线图中,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而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的,佘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总觉得困难甚多,让人不能相信。 对一审判决结果很不满意 何大林说,一审判决下来后,他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佘表示要上诉,他为佘写了上诉状。在湖北省高院的二审及死刑复核中,出现了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的“良心证明”,该案遂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随后,警方全面张网寻找张在玉,但一直没有找到。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何大林说,在一审判决后,他就退出了佘祥林案。(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