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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受贿17万被判无罪 检察院抗诉改判10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1:37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4月6日电(敬伟、黄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沈文轩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沈文轩无罪的一审判决,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沈文轩系重庆长江钢厂原厂长,2001年11月重庆长江钢厂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组的安排下先后任重庆长江钢厂破产留守领导小组组长、综合协调组副组长,负责全厂综合协调及对本厂热扎生产线的管理。2002年底至2003年初,热轧生产线的负责人郭某某为了感谢沈文轩多年对热轧生产线的支持,先后三次安排会计周某从热轧生产线自有资金中共拿出17万现金送给沈文轩作为“感谢费”。

  经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侦查终结,2004年8月23日,该院以被告人沈文轩构成受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5日,宣告沈文轩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文轩系国有企业重庆长江钢厂厂长,在长江钢厂宣告破产后,无论其担任破产留守领导小组组长还是破产清算组综合组副组长,均是受清算组的聘用和安排,对热轧车间不再具有主管、负责、承办相关公共事务的职权,故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沈文轩三次收钱时,财务人员周某告知是节余分配、奖励等,且前两次收款地点均在办公室,并完善了领款手续,故沈在主观上不具有收受贿赂之故意。因此,被告人沈文轩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

  大渡口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文轩不管是长江钢厂破产前作为厂长,还是破产后作为留守领导小组组长、综合协调组副组长,均对热轧线负有管理职责。沈在清算组的安排下,对属于国有性质的热轧线进行管理的行为,是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属依法履行公务,并且,被告人沈文轩知道17万元是热轧线给他的“感谢费”,明知该钱不具有奖励性质,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一审法院仅根据受贿的名义、地点及受贿后的签字行为去推断沈在主观上不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是不恰当的。因此,沈文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宣告沈文轩无罪的判决是错误的。为此,大渡口区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并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沈文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长江钢厂厂长期间,以及长江钢厂破产过程中受聘担任破产留守小组组长、清算组综合协调组副组长期间,均履行了对重庆长江钢厂下属的热轧生产线的管理职责,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热轧生产线负责人郭某某等人以“节余分配”、“奖励”名义送给的感谢费之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认定沈文轩无受贿犯罪故意,且无受贿行为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文轩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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