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走22万 一审被判4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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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5:26 海峡都市报 |
N本报记者 戴应凯 通讯员陈维山 本报讯约好款到货到,没想掏出22万多元的货款后,对方竟卷款逃走。昨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晋江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半,并责令李某退赔所吞货款。 吞下巨款后潜逃 李某是晋江池店人,今年51岁。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初,李某同林某等合伙经营化工原料。这年9月26日,公司来了一个大客户丁某,一口气向两人订购30吨“二丁酯”。双方约定由丁某将全部货款人民币220500元付清后就交货。 第二天,丁某的妻子如数将货款送到李某手中,李某却未如约交付货物。随后,李某也没有到林某的电器行把这笔钱交出,而是卷款逃走;去年10月22日,李某被烟台市公安局抓获。 无法证明交过款 在庭审中,李某辩解说,他在收到丁某货款的当天下午,就到林某经营的电器行,将货款如数交给林某。对此,林某予以否认。且李某提供的在场证人庄某,也否认李某有到过电器行。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实李某收取了丁某的货款,却不能证明李某有将货款交给林某。 由此,法院一审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数额巨大的财物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