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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外民商事案管辖权“跨”过长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6:02 扬子晚报

  本报讯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苏南苏北区位分布不均衡的状况结束。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我省连云港、徐州、扬州、镇江、常州、南通六个中级人民法院新获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至此,我省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增至十二个。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根据《规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 200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指定我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批复,省法院对南京、苏州、无锡、徐州、连云港、扬州、镇江、常州和南通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区域范围又作了如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苏州、无锡、徐州、连云港、扬州、镇江、常州和南通地区以外的我省其他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苏州、无锡、徐州、连云港、扬州、镇江、常州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其本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和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分别管辖其本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沈峥嵘)(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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