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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跟石油企业“过不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7:44 中国环境报

  记者从陕西省环保局了解到,3月中旬至9月初,陕西省环保部门对陕北石油开发企业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石油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在石油勘探、开采、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的是延安、榆林市各县区的所有石油开采公司,各公司所有正在开采的井场、已关闭的井场,所有输油管道、集油站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井场。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

  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石油开采企业,限期补办手续,环保设施不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开采的石油企业,依法限期关闭。对在生活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进行开采的石油企业,开采产生的废液、废渣不得在保护区内处理处置,必须运出保护区,经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石油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泥浆,进行脱水,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废渣须经环保部门同意,固化防渗掩埋。油井压裂工序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处置,不得利用渗坑储存或处理;

  油井试油需采取防喷、导流等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井喷、跑油、跑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试油产生的废水不得就地排放,要送至集中处理站处理;

  石油开采企业必须建立带有污水处理系统的集油站,含水原油脱水在集油站统一进行。取缔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不得用渗坑、自然蒸发等就地处理废水。禁止向沟渠、坑塘、渗井、裂缝等区域储存和排放废水。不得直接向河流、水库和其他地表水体排放废水。不适宜注水开发的油田,其原油脱水后的废水经处理应达到《陕北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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