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明确: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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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8:58 扬子晚报 |
北京电 卫生部在答复山东省卫生厅、青岛市卫生局有关请示时,再次明确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置规定。 卫生部明确: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