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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就新特首任期问题释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20:33 人民网

  人民网香港4月6日电记者刘韬报道:今天,身兼香港特区署理行政长官的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宣布,特区政府决定,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曾荫权今天在立法会大会上,就新的行政长官任期发表声明时表示,因行政长官职位在任内出缺,经补选产生的新行政长官的任期,政府的立场是,其任期为原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他重申,特区政府有责任依法如期在今年7月10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这是宪制和法律的要求,必须遵守。“若特区不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对政府重要政策的制订、施政及正常运作,都有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宪制危机。”

  曾荫权说,同时,我们面临司法覆核的挑战。司法程序一经展开,由初审、上诉、提交至终审法院处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经验证明,有关程序存在很多变数。再者,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委任行政长官的实质权力,行政长官的任期,关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也关乎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因此,当呈情最终交由终审法院审理时,终院须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曾荫权说,即使法院可因应事件的迫切性而从速处理,也未必能及时完成司法程序,单是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也需要时间,以及配合常委的会议日期。所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做法,极可能使香港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他指出,过去数周,社会上为解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提出不少意见。但到目前为止,仍看不到任何方案,既可保证7月10日能依法如期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又不用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曾荫权说:“只要有其他方法,可避免释法而又能解决问题,我必然乐意采纳。但是,到目前为止,正如我刚才所讲,我们未见到这样的方法。在这情况下,我多番挣扎思量,最后为了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特区政府的有效运作,我作为署理行政长官,决定提请中央释法,解决香港目前的争议。”他强调,肯定这决定绝对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也绝对无损香港赖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今年3月12日,国务院颁令,批准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的请求,行政长官职位由当日起出缺。根据《基本法》第53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0条规定,如行政长官出缺后的第120天是周日,便在当天举行选举;所以特区政府须于今年7月10日(周日)举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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