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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7辆车连遭洗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2:28 现代快报

  一夜之间,南京城北某小区内7辆轿车车窗被盗贼砸得粉碎,车内的财物也被洗劫一空。犯罪嫌疑人唐磊昨日被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而小区物管是否应对失窃事件赔偿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案情】

  33岁的无业男子唐磊家住城北某小区,曾先后入狱三次。今年1月17日凌晨,囊中空空的唐磊溜下楼,趁无人之机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车窗砸碎,窃得车内手机、笔记本电脑和电池等物。之后,唐磊又在半小时内,在该小区内连砸六辆汽车,将车内的CD洗劫一空。唐磊作案时不慎划破了手,所以他将每辆车都染得血迹斑斑。几天后,公安机关根据这条线索,将他抓获归案。【争议】

  业主的车停在小区里被砸,小区物管该不该负责?记者为此采访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员说,该小区内的停车分缴费和不缴费两种情况,缴了“车位费”的车停放在指定车位,没缴“车位费”的就停放在偏僻区域,这些车不在保安的规定巡逻区域内。不过该管理人员认为,他们对这些车都不负责安全,理由是“车位费”仅是“停车费”,不是“看管费”,即使车子被偷了也与物管无关。

  对于物管的这种说法,业主当然不能同意。已缴纳“车位费”的吴先生认为,自己缴“车位费”,就是缴了“保管费”,自己将车子停放在规定的车位,物管就应当尽保护、看管的义务。就好像外面的自行车停车场,收费员要负责看管自行车一样。

  没有缴纳“车位费”的车主秦先生也认为,物管应当负责自己轿车的安全,因为他作为业主已经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处于小区内的私有财产应当受保护,故物管应该对此事负责。【说法】

  南京市玄武区法官民事审判庭的一位法官认为,业主和物管若对小区停车安全有争议,有协定的按照协定,无协定的按照法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按照“一般人理解”。而所谓“一般人理解”,是指按一般人的逻辑来说,既然我缴了“停车管理费”,收费人应当予以看管,但这种看管也是“有限”的,毕竟小区面积比一般的自行车停车场大得多,看管的难度也大得多,保安也不可能一眼看到所有的车位,更不可能24小时守在每辆车旁。故应当以监控系统运转是否正常、保安是否按照规定巡逻为准。如因保安未尽到规定巡逻义务,或因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导致危险发生时未能察觉或阻止的,物管应当承担责任。通讯员刘天泉陶陶李晖快报记者丁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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