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将惠及进城务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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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3:11 东方网 |
东方网4月7日消息:昨日,建设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扩大惠及范围,使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权利得到保障。同时,加强对职工缴存公积金权益的保护,明确单位破产改制应补缴原先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如不配合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补缴款以上一年该地区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该《指导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1月10日共同推出,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农民工也有住房权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进行了修订。当时已经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范畴,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权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除了首次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指导意见》还首次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标准,即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企业破产要补缴公积金 《指导意见》同时加强了对职工缴存公积金这一权益的保护力度。 《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补缴处罚力度加大 在各地,常发生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况。在实际处理中,单位往往不配合,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致使处罚缺乏依据而最终不了了之。今后,这种尴尬将可避免。《指导意见》明确了补缴的标准,即“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上海为例,去年人均年收入为24398元,缴存比例为14%,如欠缴1年又不配合,补缴款就为3415.72元。 降低缴存要职代会通过 此外,今后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要得到职工允许,“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选稿:施烨剑来源:劳动报作者:尔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