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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七年未了的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5:1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8次立案、6次判决,1次败诉、5次胜诉,可当事人就是拿不到执行款,案情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一波三折——一桩七年未了的官司“官司改变命运”7年前开始的那场没完没了的官司,改变了刘亮的命运。3月18日下午,坐在驻马店市长途汽车站外的栅栏边,眉头紧锁的刘亮对记者说:“这场官司快把我逼疯了,真是官司能改变人的命运啊!”刘亮带着厚厚的案卷材料,准备到郑州找法律专家问个明白。刘亮说,他的家境原本并不算差。妻子在驻马店市一事业单位上班,自己下岗后借了一笔资金在市区开了一家窗帘店。1998年3月,刘亮的朋友邀他一起到东北去摸市场行情,准备与俄罗斯人做生意。刘亮被说得心动了,就把估价90多万元的货物和汽车典当给当时的驻马店市融汇典当商行(以下简称典当行),期限3个月,抵押贷出40多万元的现款。4月,刘亮去了东北。因为生意缠身,直到10月刘亮才回到驻马店,接着就找典当行,商谈还钱。因为听说典当的那批货物被卖了一部分,刘亮就坚持先清点货物再还钱,典当行则让刘亮先还钱再清点货物,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走上法庭。之后,刘亮才知道,他的那批典当货物已不在了。而当初借钱给他的朋友纷纷上门讨债。刘亮只好一边在外打工,一边打着官司。“案情并不复杂”“这是普通的典当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郑州一位法律专家看了刘亮带来的案卷材料后说。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2004年6月20日下达的终审判决书认定,此案主要事实如下:刘亮与原驻马店市融汇典当商行于1998年3月31日签订典当协议,刘亮以其纺织品、汽车为当物,经评估后价款为930805元,刘亮以典当货物质押贷款50万元,当期3个月。合同签订后,刘亮将货物交典当行,典当行出具当票一份,扣除有关费用后将47.7万元交付刘亮。1998年5月,典当行将刘亮典当的纺织品由原刘亮保管处转存到原驻马店地区纺织品公司(现更名为驻马店市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该典当物品在纺织品公司存放期间,典当行未经拍卖,委托纺织品公司处理部分物品,按评估价计算为50369.70元。1998年10月8日,驻马店市人民银行融汇发展总公司及典当商行因未申报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4月2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典当商行达成接收协议,成立信用社天龙分社,债权债务由信用社接收。2000年7月3日,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刘亮与信用社天龙分社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时,经现场勘验查明,存放于纺织品公司仓库的刘亮的典当物品已不存在。审理一波三折1998年10月,典当行将刘亮告上法庭。1999年12月底,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现为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驿城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令刘亮偿还50万元贷款。刘亮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7月9日下达判决书,驳回驻马店市老街农村信用合作社天龙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起诉。2000年11月6日,刘亮拿到了这份判决书,同一天,他还接到了信用社再次起诉他的诉状和驻马店中院的传票,起诉标的为47.7万元及利息。3天后,刘亮向法院递交了级别管辖异议申请书(按规定,诉讼标的8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一审)。中院承办法官口头答复刘亮,经请示省院此案移送区法院一审。不料一个月后,驻马店中院向刘亮第二次送达应诉文书,诉状内容、时间等都没有变,只是将诉讼请求由原来的47.7万元提高到了80万元。2001年初开庭时,刘亮表示,两份起诉书不知应诉哪一个,认为属于程序违法,他不予答辩也不予提交证据,庭审中止。(此诉至今未判,今年3月18日记者就此采访驻马店中院有关负责人,对方未予答复。)此后,刘亮一直等着案件继续开庭审理,等了一年多也没有消息。律师提醒刘亮:“不能再等了,再拖下去两年的诉讼时效就要过去了。”于是,刘亮在2002年5月30日向驿城区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信用社归还典当物品余款453805元及利息。同年8月14日,驿城区法院判令信用社退还刘亮典当物品余款453805元。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4月9日,驻马店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且漏列当事人”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驿城区法院重审。驿城区法院组织重审后,于2003年12月20日下达判决书,认为第三人纺织品公司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仍判信用社败诉。信用社又提起上诉,驻马店中院于2004年6月20日下达终审判决书,判令扣除有关费用后,信用社应在判决书送达10日内赔偿刘亮多余典当物品折款453805元及利息。执行再起波澜2004年7月,刘亮拿着判决书到驿城区法院请求执行生效判决。8月初,法院执行局把信用社账上的56万元划转到驿城区法院的账上。刘亮问什么时候给钱,执行局法官让刘亮去找院长,院长让他等等。等了几天,驿城区法院有关领导告诉刘亮,上面有人通知钱暂时不让给。9月中旬,刘亮去驻马店中院找执行局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要暂缓执行。不久,驻马店市检察院介入对此案审查,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具备抗诉条件,于2004年11月作出不抗诉的决定。在此期间,信用社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将该案案卷调去。此案从开始诉讼至今,已历经8次立案、6次判决,过程之长是当事人始料未及的。而已经历1次败诉、5次胜诉的当事人刘亮说:“以后还有可能再审,之后,在执行上有多长的路要走也是个未知数……”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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