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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审批环节少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5: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6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从今天起,来法院打官司的贫弱群众如果要申请司法救助,其审批程序大大简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开始施行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和简化。

  按照以前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规定》将原有审批程序修改为: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同时,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立案时就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从而避免因交不起诉讼费而影响他们行使诉权。按照《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0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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