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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赚差价 不讲诚信法不容(广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19 人民网-华东新闻

  高远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年升温,一些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一房两卖”,以承担违约金赚取“一房两卖”的差价;有的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利用交易优势,随意终止合同

  收取了15万元定金的房子却出售给第三方

  2002年3月,上海市民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认购协议,购买位于上海永嘉路某大厦的一套房屋。协议签订后,他当日便支付了10万元,两个月后又支付了5万元。

  2004年3月,郑某发现房产商已将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此时,房产商书面通知郑某,称原认购协议已无法履行。于是,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商双倍返还已支付定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答辩,双方无预售和买卖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同意返还原告1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参建协议,实为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商品房认购行为,且被告收取了15万元购房款,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目前价格的差价是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赔偿原告实际损失60.9万元,另赔偿原告5万元。

  签《认购书》的房子转卖他人

  1998年10月9日,仇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一份,约定认购虹口区场中路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0.5万元,并约定在认购期内房产公司不得将已定购商品房转卖他人,如有违约,须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1999年5月,该公司通知要求仇某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速去其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仇某接通知后认为,该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拒绝签订预售合同。嗣后,该公司将仇某认购的房屋转卖他人,并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仇某以该公司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擅自将系争房屋转售他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

  法院提醒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应强化合同意识,只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坚持合法经营、弘扬诚信理念,才能在不断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华东新闻》 (2005年04月0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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