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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20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记者 吴沿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如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勇民。

  记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冲突比较突出,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司法能力?

  黄勇民: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形势和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人民法院要坚持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相结合,增强严打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高司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能力。

  一是要明确打击重点。继续贯彻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研究分析,积极参与围绕“平安建设”开展的重点整治和专项斗争。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财犯罪、涉“黄赌毒”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针对侵害“三农”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力度,继续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二是要做好延伸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进一步完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推广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假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面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就地及时依法化解矛盾,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记者: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人民法院有什么新举措?

  黄勇民: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应当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综合运用有利于当事人加强沟通与对话、消解对抗情绪的协商性司法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具体地说,要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协商性司法的作用。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针对具体个案特点,鼓励民事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辩控双方就“被告人认罪案件”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促成当事人选择有利于实现最符合其利益需求、最接近其追求的实体公正的谈判、和解、调解等协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增强纠纷解决结果的正当性。同时,建立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排查、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要提高处置群体性案件的能力。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案件,要充分发挥诉讼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所具有的疏导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坚决杜绝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现象的发生。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建立适应法院工作特点的社会稳定预警、重点案件排查调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机制。

  三是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办理案件与动员息诉相结合,纠正错案与变通处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司法机关与党政有关部门相结合,着重做好初信初访工作,解决好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上访老户、闹访等难点问题。

  记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人民法院作为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如何提高依法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通过审理各类案件,确保每个人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黄勇民:最重要的一条是遵循非歧视原则,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实施平等的司法保护。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将法律援助制度纳入各项审判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理诉讼。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质证权、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现象的发生,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认真执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记者: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贯彻。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黄勇民:司法为民回答了人民法院为谁司法和为谁掌权这一根本性问题,是人民法院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司法为民,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法院制订的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所有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深化和丰富司法为民的内涵,适时推出新的司法为民举措。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实现司法民主。要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法官助理、审判委员会、再审制度等深层次的法院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黄勇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宏伟的事业。人民法院强化审判职能、提高司法能力的实质是要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从整体上促进和增强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领。司法能力的建设最终应当落实到具体法官能力的建设上面,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素质建设的力度,强化广大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个别存在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作风不踏实、责任心不强等突出问题,提高适用法律的综合水平,增强法官队伍整体的司法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华东新闻》 (2005年04月0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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