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模式”打击小偷无法律依据(华南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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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27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柏墉 小偷被警察抓住,时常因其涉案金额少而处罚较轻,小偷因此有恃无恐,反复作案,市民对此咬牙切齿,却因为法律的裁判而无可奈何。日前,重庆市公安局开始采取“积分”的模式打击小偷的嚣张气焰,如果小偷1年内被抓3次,将可能受到刑法处置。 坦率地说,在读到这则新闻后,我并不为重庆警方的独出心裁而感到欣慰,相反,对这种随意执法的做法很不以为然。我很理解重庆警方这样做的理由:打击小偷,维护市民的利益。但这不能构成重庆警方用“积分模式”打击小偷的理由,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原则问题,即公安机关应如何执法? 必须承认,公安机关只能依照法律办事,他们无权制定一套所谓惩治犯罪的规定。否则,我们将不能获得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因为如果一旦我们允许某一地区、某一部门随意对法律进行解释或操作,那么,我们就不可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法律的权威也必定受到根本性的威胁。 那么对于类似“小偷被抓,时常因其涉案金额较少仅受到较轻处罚”的现象,我们是不是可以找到一种更为有效的解决方式呢?公安机关也好,市民也好,完全可以把这一问题反映给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代表的讨论去寻求一项有针对性的法律。如果人大代表认为“积分模式”打击小偷可取,可以以立法的形式付诸实施,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越俎代庖。 通过这一报道,我们还知道重庆市公安局之所以做出这样一个规定,与要做好“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安保工作有极大的关系。这更加说明了“积分模式”的随意性。为了“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安保工作而制定的这个惩罚盗窃犯罪的“积分模式”,或许也会随着“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安保工作的完成而成为历史。也正因如此,笔者更不赞同这种惩罚犯罪的“积分模式”,更要反对这种制定“积分模式”的工作方法。 《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07日 第二版) |